西南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合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西南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新建项目建设工程咨询(可研、环评、能评、水保、造价咨询、鉴定、图纸审查)合同,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代建合同,工程检测试验合同和其他合同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施工合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咨询、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为重大合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
第四条 为规范格式,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起草合同:
(一)由基建处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二)由合同相对方提供合同文本,合同承办单位(人)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协商确定文本。
第五条 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基建处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由基建处联系校长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重要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会签审批程序如下:
由承办单位将草拟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提交基建处;
(二)基建处对合同进行初审,并向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会审单位(通常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组成);
(三)各会审单位根据其管辖业务及职责范围,对合同中相应的内容进行会签,并签署意见。
(四)学校法律顾问和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
一般合同由基建处审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
第七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承办单位(人)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签订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一)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已完成相关工作程序,中标通知书已签发,合同文本已经完成校内审查。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签订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一)合同订立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要求明确相关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时间。
2、双方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工程质量要求、检验和验收方法。
4、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6、设计变更。
7、竣工条件及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由基建处为主体代表学校负责建设工程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签订等相关工作,工程类合同文本合计签署十二份,学校留存八份,对方留存四份;技术咨询服务类合同文本合计签署十份,学校留存六份,对方留存四份。
第四章 合同备案及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备案
(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所有合同在签订后一周内应分别送学校校长办公室、审计处、计财处备案。
(三)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应在签订后一周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合同按照《西南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由基建处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台帐登记、上报、保管、借阅等管理细则。
(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基建处报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学校校办)并组织相关部门专题讨论研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工作,认真检查并了解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对方出现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并上报学校,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等部门按各自业务管理权限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或索赔的,应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应)诉。学校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争议或索赔处理。
第六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合同会签审批程序而私自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会签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审批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本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作为学校建设工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并组织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 月30日印发的《西南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西南医大校【2016】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南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会签表》
附件一:
西南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会签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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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
合同金额 |
大写:RMB (小写: ) |
基建处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会 签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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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监察处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计财处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国资处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后勤管理处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相关职能部门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副校长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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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会签部门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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