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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25     来源:     作者:

西南医科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内容的调整。必须充分做好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和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设计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工程变更与签证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分级会签制度,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七条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按原施工图实施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提出设计修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八条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技术要求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九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变更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十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严格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因施工现场与设计图纸不符、国家政策调整、清单漏项或设计图纸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按技术核定办理,由参建各方在监理例会进行研究决定。

二、由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改变功能需求、施工工艺、提升品质等变更需由参建各方在监理例会对变更的理由和变更的方案进行讨论。

三、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四、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通知书后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设计变更合同价款报告,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第三方审计单位和基建处,并提出初审意见。第三方审计单位在监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交审计处,审计处审签后送达基建处,由基建处逐级审批。审批权限按经费审签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重要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文件,其余可采取技术核定。工程变更须经基建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生效后流转到各相关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正常的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按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要有附图,做到表述明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充足、签证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基建处现场代表、跟踪审计人员各方签名。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及工程签证预算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签证进行现场全数复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处,基建处签署意见后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审签后送达第三方审计单位。

三、第三方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涉及的资金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审计处审核后送达基建处,由基建处逐级审批。

第十七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审计处组织现场代表、跟踪审计人员、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后,流转到个相关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签证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签证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统一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基建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5 月30日印发的《西南医科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西南医大校【2016】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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