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员在婚姻家庭、人际交往、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中违反应当遵守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党员不仅在政治、组织等方面比一般公民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在社会生活方面,党员也比普通公民有较高的行为要求。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决定的。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之所以具有号召力和领导力,不仅仅在于我们党有正确的政治目标、政治方向,有坚定的政治自信,也在于我们广大党员有着高尚品德,在全社会能够发挥道德引领作用,代表先进文化,有坚定的文化自信。因此,违反党的生活纪律的行为都侵害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损害党员的高尚品格和良好形象,削弱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对这些行为,《党纪处分条例》必须作为违纪行为加以追究和惩处。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生活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党的生活纪律关系到党员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既是维护党员形象的需要,也是党员在道德领域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有的是明确具体的,有的是笼统的。有的违反了行为准则性质是恶劣的,后果是严重的,需要给予党纪惩处。有的则情节轻微,允许教育改正,不一定要上升到纪律惩处。因此,这里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各种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具备了构成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生活纪律行为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有的是故意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有的出于过失或不明真相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对于过失或不明真相的党员,可以按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以下6种: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4)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
(6)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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