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情总揽
西南医科大学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 言
西南医科大学前身为1951年成立的西南区川南医士学校,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卫生部光荣的革命传统和鲜明的红色基因。1959年更名为泸州医学专科学校,1978年更名为泸州医学院,2015年4月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2015年12月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大发体育平台_大发体育在线-中彩网官网推荐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西南医科大学,简称西南医大;英文名称:Southwest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WMU。
第三条 学校设有城北校区和忠山校区。城北校区地址(法定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1段1号。忠山校区地址(法定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忠山路3段319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四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依法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相关政策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确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包括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规划、编写、审核、选用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四)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教学、科研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
(三)履行教材编审、选用等主体责任,明确教材管理部门,健全相关制度,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
(四)接受举办者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10046万元,主要为政府财政投入。
第七条 学校秉承“厚德精业、仁爱济世”的校训和“自强不息、守正出新”的学校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致力于全面建成特色鲜明的西部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快发展国际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依法依规招收和培养留学生,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条 学校以医学为主,医学、理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工学、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各学科专业办学规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西南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应当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六条 纪律检查监督
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南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大发体育平台_大发体育在线-中彩网官网推荐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八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要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常委会,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常委委员担任;
(三)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四)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学校行政工作实行由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校长空缺或离校期间,其工作的主持或代管人选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通过组织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有关事宜按照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和其执行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和其执行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对涉及本部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进行讨论,通过后本部门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学生会是党领导下、团指导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主要学生组织,按照各自章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院系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院、系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会委员会召集。重大事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下列事项,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海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规划;
(二)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学校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学位评定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每届任期4年,具体人员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建立亲属回避、年度报告、申诉救济等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主要教学、学科、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的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占委员的半数。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具体人员构成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定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议学位授权点申报、学位授权点评估等上报材料;
(五)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评估等事项;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审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八)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九)负责本单位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形式,到会委员人数占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会议有效,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并不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一半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具体召开情况由当年学位授予、学科评估、学位授权点申报等工作安排而定。
第二节 院(系)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教学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院(系)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院(系)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二条 院(系)院长(主任)是院(系)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系)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节 附属医院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立附属医院。附属医院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领导班子由学校党委任免,其教学、医疗、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主要教学任务包括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
非直属附属医院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但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和指导,其主要任务包括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毕业实习。建设非直属附属医院必须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注重质量、全面发展的原则,并将建设的重点放在优化医院的教育教学职能、临床师资培养及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四十五条 临床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口腔医学院等与其对应的附属医院,均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简称“院院合一”。
第四十六条 各直属附属医院(含合署临床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院长每年底向医院党委会议述职。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若干院(系)和独立研究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院(系)和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可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提出教学科研机构设置、调整方案,报学校备案执行。
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系和综合性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院(系)和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院(系)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政联席会是院(系)决策机构,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召开。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是院(系)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承担院(系)内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划、审议、评定、监督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其他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含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校长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教研室是按照学科、专业或课程组建的基层教学和科研单位,主要任务是制定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反馈教学效果及教学计划实施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科学研究、教师培养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按学科课程群组建教研室。教研室的组建、新增、撤销、调整及教研室主任人选由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推荐、提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学校备案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双一流”建设委员会,负责“双一流”建设有关事项。“双一流”建设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担任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有关“双一流”建设政策方针与部署,审议学校“双一流”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及成效评价考核体系;
(二)审议学校“一流(建设)学科”,并向学校推荐校级“一流(建设)学科”参与四川省、国家“一流(建设)学科”遴选;
(三)审议“一流(建设)学科”申报材料以及“双一流”建设年度总结、中期总结、周期总结材料,进行“双一流”建设项目论证、审议与验收;
(四)审议学科与“双一流”建设规划。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设立并完善辅修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等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按国家要求制定并实施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对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授予相应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五十六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七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构建以优势特色学科以及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为重点的学科体系。
第五十九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科学研究紧紧围绕国家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学校实际,促进学科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
第六十条 学校倡导瞄准学术前沿,发挥中外合作优势,汇聚高端研究队伍,构筑学术高地,打造学术智库。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地、校企、校院(所)合作机制,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十四条 国际化办学是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学校以国际化办学为导向,围绕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学校提供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文化建设等决策咨询服务。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考评、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任、晋升、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职工,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关注教职工的职业生涯发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其个人成长、能力提升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师德及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及学术道德风尚。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文化,培育合格人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请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教授来校工作,或聘任为院(系)学术院长(主任),或授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校(院)长顾问等称号。
学校的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有关教职工解聘、停聘及教职工对其他决定的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教职工申诉评议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申诉评议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八十一条 教职工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教职工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各类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及相关服务。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九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十二条 学生认为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 学校设共同教育委员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共同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建立并落实与学生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建立与社会合作育人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合作育人活动。
第九十四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专业、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十六条 学校主要办学来源于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成立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资助学、助教,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九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勤俭办学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基本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成立由书记校长领导的财经工作委员会,论证和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经济事项。
第九十八条 学校设置专职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在校长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一百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合理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对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依法行使学校授予的各项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依法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零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八章 校基金会
第一百零九条 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
第一百一十条 校基金会的宗旨是:主要面向西南医科大学开展助学、助教、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有关活动,促进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及其他有关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基金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校基金会的任务是按照校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筹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校基金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校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章程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安排社会资金筹集活动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校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及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校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义务由《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确定。理事长办公会是本基金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在校理事等出席。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基金会的行政、资金筹集、财务与资金运作、项目管理、信息档案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加强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和校友联系与合作;
(二)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三)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四)以多种渠道、多样形式筹集学校建设发展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五)审核、办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六)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八)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九)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十)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十一)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作为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六)其他需要理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西南医科大学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发起人所提名的监事职务变动后,应由相关人员接替其监事资格。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实行党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务公开
(一)公开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积极稳妥,坚持依规依法。
(二)公开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重要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举措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5.党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6.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7.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8.党内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情况;
9.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三)公开方式
在校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校园网或OA系统发布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公开,优先使用校报、校园网等媒体进行公开。
(四)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学校党务公开工作。
(五)监督和追责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对违反党务公开制度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
(一)公开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坚持及时全面、坚持公正真实、坚持服务师生。
(二)公开内容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教学与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完成情况及成果评选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13.领导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三)公开方式
在校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在学校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官方微博和微信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公开。
(四)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五)监督与追责
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或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对于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西南医科大学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外圆内方图案,取“智圆行方”之义。图形正中以校园古迹——忠山牌坊形象构成“济世”二字,彰显学校传承文化、奉献社会的办学宗旨;图形下方“1951”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图形外环上方“西南医科大学”校名是朱德委员长书法集字而成,外环下方是“西南医科大学”的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以及印有徽志或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红色学校徽志,其下配以红色“西南医科大学”校名及英文大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梁芒作词、杨飞作曲的《忠山红日》。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3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swm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发展规划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党政办公室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投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经学校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更名、合并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须向校内外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