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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正案)

作者: 时间:2018-04-03 点击数:

泸州医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修正案)

(2014年1月第九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泸州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泸州医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以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行为准则,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上级工会的指示,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部门 (二级院、系、部,以下简称“院系部”)和教职工四者的利益关系,参与部门 (院系部)重要决策,监督部门 (院系部)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部门 (院系部)各项工作的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确保二级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要尊重和支持本级教代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行使职权,依法办理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二级教代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规行使行政职权,教育教职工加强职业道德修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部门(院系部)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通过部门(院系部)提出的聘任制度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实施方案、奖酬分配方案、可支配资金(行政拨款、自筹资金等)的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八条  凡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与二级工会(直属小组)沟通决策意向后,由行政领导提出方案和建议;

(二)二级工会(直属小组)对行政领导提出的方案或建议进行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教代会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四)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或本单位建立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视下列情况确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所有教职工均为所在单位教职工大会的代表;教职工人数在50至100人(含100人)的,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50%;教职工人数在100至200(含)人的,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40%;教职工人数在200至500(含)人的,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30-20%;教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20-10%。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广泛代表性,既要考虑各类岗位人员,又要充分体现教学、科研、医疗重点。教学、科研、医疗单位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不少于全体代表总数的80%,非教学、医疗、科研单位一线职工代表应不少于全体代表总数的60%。其中女教职工、青年教师和非在编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代表任期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据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属二级单位提出提案、建议,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认真答复;

3、有权对所在二级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质询;

4、因行使正常的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主动参加教代会工作,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大发体育平台_大发体育在线-中彩网官网推荐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3、认真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积极宣传二级教代会精神,完成好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非正式代表的部分专家、教授、领导干部、离退休人员、少数民族、民族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学生代表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在二级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并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凡教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均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单位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与学校教代会同步,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遇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组织、提案办理等工作参照《泸州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占二级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设立教学、医疗、科研、育人、福利、提案等民主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应是教代会代表)监督本单位各项工作计划的实施,并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提案的落实。二级教代会每年向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二级工会(直属小组)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工作任务,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二级工会主席(直属小组长)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政办公会议,参与本单位重大方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并形成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二级工会(直属小组)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征集、处理提案,提出代表大会议题。换届时组织选举代表、代表组长和各民主管理小组成员。经本单位党组织批准、学校工会同意后召开代表大会,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2、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民主管理小组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调研活动,监督检查代表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3、维护代表和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予妥善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各二级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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